网络文章转载涉及到的著作权法问题

这个问题我还是转载一下这位律师的文章:

网络转载与合理使用

来源:赵虎律师博客 作者:赵虎

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  赵虎
   这个话题的引起是因为微博上一个朋友的问题:中国新闻网转载了《重庆晨报》的一篇文章《韩寒首度承认当爹 谈郭敬明:人各有志,不能强求》。《重庆晨报》上的该篇文章本人没有看过,但是只看转载的这篇文章至少可以发现两个问题:
1、网络是否可以任意转载报纸的文章?
2、转载的文章除了注明来源是否还需要写明作者?
   我们知道作品是有著作权的,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,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。那么为什么报纸、网络、电台、电视台可以转载、转播其他报纸、网络、电台、电视台的作品呢?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例外制度:合理使用制度。
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,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,也不向其支付报酬。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,在确保不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之下促进文化的传播、信息的流通。
一般来说,合理使用制度遵循以下四个原则:
1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;
2、非商业性使用;
3、使用程度恰当,不超过必要程度;
4、其结果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。
  合理使用比较常见的有:写书评、影评文章时引用其中的内容;转播其他电视台的新闻报道;义演时使用他人的作品(歌曲、小品)等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。该条第四款是关于媒体之间的转载、转播的规定:“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。”根据该条规定,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进行转播、转载:
1、发生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之间;一般认为,只有在同一种媒体之间才可以转载、转播,比如:报纸与报纸之间、广播电台与广播电台之间、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等。
2、主题仅限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;其他类型主题不能适用该规定。
3、限于时事性文章;时事性,就要求是当前发生的事情,对历史或者过去事件的分析、评论不在其内。
4、已经发表;未发表的文章不适用该规定。
5、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作者有权做出这样的声明。
6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即用别人的东西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。
  我们可以看到,这里面没有关于网络的规定。可能是因为著作权法制定和修订的时候,网络还没有像今天这么重要,也没有出现这么多的问题。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第六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合理使用,其中第七项规定: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”。可见,网络上转播、转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:
1、仅限于在网络上已经发表的文章,即只发生在网络与网络之间,不能发生在网络与报纸、期刊、电视台、广播电台之间;
2、主题限于政治、经济,和报纸、期刊等的合理使用相比,少了宗教;
其他跟报纸、期刊等的合理使用是一样的。
  另外,有的媒体在转载的时候还对文章进行了删减、修改。转载时可否对文章进行删减与修改,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论的。如果是合理使用(不通知、不付报酬),本文的意见是不可以。因为法律规定了不能损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,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对转载文章进行删减、修改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,违反了法律的规定。当然,如果不是适用合理使用,而是适用法定许可制度,即支付著作权人报酬,可以刊登文摘或者资料。
以上是因为这个博友的问题引起的思索,具体到这篇文章,发现至少有这么几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:
1、网络转载报纸文章,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;
2、娱乐性文章而非政治、经济类文章,超出法律规定;
3、非时事性文章;
4、没有写明作者。
  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可以发现,现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太多了。但是这种违法情况的大量存在不能说明那样就是合法的,而是因为目前我们对于知识产权违法的容忍度比较高,权利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高,知识还不具备。从尊重创造、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,当我们进行转载的时候,也应该思索一下是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
这个话题的引起是因为微博上一个朋友的问题:中国新闻网转载了《重庆晨报》的一篇文章《韩寒首度承认当爹 谈郭敬明:人各有志,不能强求》。《重庆晨报》上的该篇文章本人没有看过,但是只看转载的这篇文章至少可以发现两个问题:
1、网络是否可以任意转载报纸的文章?
2、转载的文章除了注明来源是否还需要写明作者?
  我们知道作品是有著作权的,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,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。那么为什么报纸、网络、电台、电视台可以转载、转播其他报纸、网络、电台、电视台的作品呢?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例外制度:合理使用制度。
  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,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,也不向其支付报酬。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,在确保不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之下促进文化的传播、信息的流通。
  一般来说,合理使用制度遵循以下四个原则:
1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;
2、非商业性使用;
3、使用程度恰当,不超过必要程度;
4、其结果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。
  合理使用比较常见的有:写书评、影评文章时引用其中的内容;转播其他电视台的新闻报道;义演时使用他人的作品(歌曲、小品)等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。该条第四款是关于媒体之间的转载、转播的规定:“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。”根据该条规定,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进行转播、转载:
1、发生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之间;一般认为,只有在同一种媒体之间才可以转载、转播,比如:报纸与报纸之间、广播电台与广播电台之间、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等。
2、主题仅限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;其他类型主题不能适用该规定。
3、限于时事性文章;时事性,就要求是当前发生的事情,对历史或者过去事件的分析、评论不在其内。
4、已经发表;未发表的文章不适用该规定。
5、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作者有权做出这样的声明。
6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即用别人的东西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。
   我们可以看到,这里面没有关于网络的规定。可能是因为著作权法制定和修订的时候,网络还没有像今天这么重要,也没有出现这么多的问题。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第六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合理使用,其中第七项规定: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”。可见,网络上转播、转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:
1、仅限于在网络上已经发表的文章,即只发生在网络与网络之间,不能发生在网络与报纸、期刊、电视台、广播电台之间;
2、主题限于政治、经济,和报纸、期刊等的合理使用相比,少了宗教;
3、其他跟报纸、期刊等的合理使用是一样的。
  另外,有的媒体在转载的时候还对文章进行了删减、修改。转载时可否对文章进行删减与修改,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论的。如果是合理使用(不通知、不付报酬),本文的意见是不可以。因为法律规定了不能损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,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对转载文章进行删减、修改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,违反了法律的规定。当然,如果不是适用合理使用,而是适用法定许可制度,即支付著作权人报酬,可以刊登文摘或者资料。
  以上是因为这个博友的问题引起的思索,具体到这篇文章,发现至少有这么几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:
1、网络转载报纸文章,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;
2、娱乐性文章而非政治、经济类文章,超出法律规定;
3、非时事性文章;
4、没有写明作者。
  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可以发现,现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太多了。但是这种违法情况的大量存在不能说明那样就是合法的,而是因为目前我们对于知识产权违法的容忍度比较高,权利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高,知识还不具备。从尊重创造、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,当我们进行转载的时候,也应该思索一下是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。

 

再看看这个案例,http://www.chinawriter.com.cn/zjqy/2011/2011-07-04/99558.html 

所以,转载别人的文章

1: 先要看看 文章是否说明不允许转载,如果说了,那就不能。如果说未经允许不能转载,那你就要向作者讨得一份允许文件了。

2:不管是引用片段还是整篇转载,都要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。

3:至于原作者是否有权索取报酬,这个我就说不清楚了,这个要看具体情况,那要法官来判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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